(2015)阳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庆丰与刘国斌、高于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丰,刘国斌,高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丰。被执行人刘国斌。被执行人高于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丰与被执行人刘国斌、高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庆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