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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燕与石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石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石晓林。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石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执行费1749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晓林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上肖墙19号1幢15层1506号房屋、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二号名人港三号楼房屋,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晓林进行了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