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周绵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周绵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86号原告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伯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绵欣,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绵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绵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因其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鄂州市,在鄂州市鄂城区租赁店面经营、购买房产居住,因此其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鄂州市,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周绵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过答辩期、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该地连续居住,并主张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周绵欣的住所地或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关于被告周绵欣的住所地,虽然其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但是根据被告周绵欣提供的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鄂州市飞鹅建材市场出具的《证明》、鄂州市德安锅炉机电设备销售处的《营业执照》(被告周绵欣个人经营)、址在鄂州市湖滨花园X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合被告周绵欣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周绵欣自2005年起至今在鄂州市鄂城区经商、自2012年6月4日至今居住于鄂州市鄂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周绵欣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告主张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第二、三条,可以看出双方约定送货地点为“鄂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点在鄂钢公司,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答辩期的问题,根据往来邮寄单的记载,被告收到本院邮寄的诉状副本的时间是2015年8月28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邮的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本案的答辩期为十五日,所以被告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虽然其第二次提交证据的日期是2015年9月29日,但被告解释称开具相应居住证明需要时间,并且开具证明后其立即乘坐火车从鄂州市来到南安市提交证据。结合被告提交证据上的落款时间、火车票时间,本院认为被告的解释合理,故对其证据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海亿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