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2015)赣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曾XX诉被告曾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曾XX,男,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梅林镇创维东路**号。被告曾XX,男,汉族,江西赣县人,住赣县梅林镇创维东路**号。原告曾XX诉被告曾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13日,和解期间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曾XX、被告曾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XX诉称:原告曾XX与其三子曾X仁、曾XX、曾庆X原居住房屋在赣县梅林镇桃源村上角坪村民小组的黄塘路,2001年,黄塘路老宅因赣县光彩二期(人民广场)建设项目需拆迁,2001年7月24日,赣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曾XX、曾X仁共同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24622.31元,根据乙方父子已分成三灶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建房用地按(10米14米)计140平方米安排”。拆迁承诺书要求:“建设期限一年,层高五层,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2001年11月26日,原告曾XX、被告曾X仁、曾XX、曾庆X提交了私房建筑申请表,并得到了城建局、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准。2002年开始建一楼店面,建设资金除了拆迁补偿款外,不足部分由三兄弟均摊,2003年一楼店面建成。后来曾X仁女儿要出嫁,要求做层房子,和家里商量并于2009年7月开始建了房屋的第二层。第二层建好后,围绕谁建第三层,原、被告双方发生了争议。2009年10月份原告曾XX申请建房,2009年12月17日赣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曾X仁不服,于2010年8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赣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告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告不服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2014年1月7日赣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赣县府复决字(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恢复了原告的建设用地许可证。2014年7月3日,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曾XX今年已80岁高龄,且系三被告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为便于老人上下楼及日常生活,原告主张自己出资建第三层楼房为自己的居住房,符合法律规定,其他被告均不得强行干涉。该案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组织工人来建第三层,但被告曾XX多次出来阻扰施工,以至于原告无法建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建房权,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曾XX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2、判决被告曾XX不得妨碍原告在位于赣县县城创维东路16号140平方米的安置地上建第三层住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XX辩称:这已是原告第三次拿这块家庭共有安置地使用权起诉本人,前两次完全忽略事实证据,直接将家庭安置地登记于原告一人名下,并以原告一人的名义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原告多次言语讽刺驱赶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他家庭成员搬走,原告才是一直侵犯被告的土地使用权,看其为尊长,被告默默忍受,从未起诉原告,现在原告又起诉本人,到底是谁一而再,再而三,请问原告,我有像您一样要求您搬走吗?很明显,起诉本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完全是原告一直自以为是挑起事端,其行为大家有目共睹;原告起诉被告限制其建第三层,关于2014判决书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酌情照顾老人建第三层,目的是为方便其居住和出行,请法院前往创维东路16号调查,本人居住环境为一家四口住两间房,没有厨房,连洗手间读无处可建,而原告一个人住两间房,还有洗手间,且在一楼方便出行,虽然不够整齐也是家庭矛盾导致,原告住宿条件比本人宽松,本人也从未对其生活进行过任何限制和干涉,没有不遵守判决,本人只是能力有限,而且现在一家四口住两间几平方米的房间,大儿子又将娶妻,小女儿都12岁了,还只能和父母住在一起,这个住房问题不更迫切?如果不是多年来原告专横,别人没有任何说话做事的权利,怎会耽搁了孩子?谁家的爷爷辈会这样为难子孙?社会在保障老人权益的同时,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谁来保护?其实这件事本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恳请法院核实;原告一直坚持这块安置地使用权归他一人所有,建第三层纷争至今,他从未以家庭最长者身份公平公正地处理这件事,还过于偏颇,并且参与到这个本为兄弟间的纠纷,从中挑拨是非,使整个家庭产生矛盾,从此破裂,这让我十分心寒;2014年赣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创维东路16号安置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店面共同共有”,在建店面过程中,本人是家庭出资最多的人,打工多年积蓄全部用在此,并有收据为证,原告连半张出资的字条都没有,法院照顾老人,依然裁决原告有份,大家共同共有,我在这件事上做了最大的让步,可原告依然不愿坐下来和平的解决争端,原告说我未执行裁决的时候,反问自己积极执行裁决了吗?原告配合更改土地使用证了吗?原告配合办理已建房屋的房产证了吗?您愿意坐下来商量店面的划分了吗?这些原告一样都没有做到,为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并且,如果说第三层非得原告做的话,那么以后谁做第几层,怎么做,还得原告说了算,又可能出现更严重的纠纷,自古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原告建第三层的时我是去干扰过,因为之前家庭商量好房子老大建好由我先连着建,后来他们没有按照这个去执行,现在原告主张建房,所以我不同意,综上所述,请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位于赣县县城创维东路16号140平方米的安置地使用权为曾XX、曾X仁、曾XX、曾庆X父子四人共有,2003年一楼店面建成,2009年7月原告曾XX的大儿子曾X仁开始建了房屋的第二层,第二层建好后,围绕谁建第三层,原告与儿子发生了争议。2009年10月份原告曾XX申请建房,2009年12月17日赣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曾X仁不服,于2010年8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赣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告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告不服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2014年1月7日赣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赣县府复决字(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恢复了原告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告曾XX于2014年7月3日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了曾X仁、黄XX、曾XX、曾庆X,2014年12月23日赣县法院作出(2014)赣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表述:“本案中,原告曾XX今年已80岁高龄,且系三被告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为便于老人上下楼及日常生活,原告主张自己出资建第三层楼房为自己的居住房,符合法律规定,其他被告均不得强行干涉”。判决生效后,原告开始着手建第三层,但遭到被告曾XX的阻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赣县国土用字(2009)第附1-13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赣县法院(2014)赣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曾XX有合法的建筑施工权,被告曾XX对原告施工活动进行阻止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物权的妨碍,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XX不得对原告曾XX在赣县县城创维东路16号安置地上建第三层房屋的施工进行妨碍。二、驳回原告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