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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赵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赵见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7号。负责人沈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公司职工。被告赵见林。委托代理人姚春蕾。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赵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8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有关情况一、被告系梦溪嘉苑13幢(建筑面积为140.71平方米)的业主,2013年6月22日,嘉宏公司被镇江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为“梦溪嘉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单位,2013年7月10日,镇江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布此物业项目服务单位,嘉宏公司随即进入梦溪嘉苑进行物业管理。2013年12月23日,嘉宏公司与镇江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梦溪嘉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镇江瓯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原告对梦溪嘉苑实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多层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5元,小高层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15元,业主交费时间为原告进场接管之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合同还对服务内容、质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对梦溪嘉苑实施了物业管理与服务。原告签约后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了自己的物业服务与管理义务,截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欠物业服务费3884元。判决结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88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见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