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利达与海兴县公安局高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达,海兴县公安局高湾派出所,平文臣,马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利达。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兴县公安局高湾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姚国斌,任所长。第三人平文臣。第三人马利春。原告张利达不服海兴县公安局高湾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利达承担。审判长 曹传宝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