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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银清与许坚坡、林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清,许坚坡,林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蔡银清,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坚坡,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水凤,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银清与被告许坚坡、林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银清诉称,被告许坚坡因经营生意缺欠资金,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许坚坡未能偿还。两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办理离婚,但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有偿还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银清等人又以被告许坚坡对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向安溪县公安局报案,安溪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许坚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银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退还给原告蔡银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辉煌审 判 员  王秋琼人民陪审员  苏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