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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某某,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