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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明与被告杨映钊、张德军、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刘文明,男。被告杨映钊,男。被告张德军,男。被告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贵,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斗,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明诉被告杨映钊、张德军、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文明负担。审 判 长  杜少洪人民陪审员  朱仕春人民陪审员  张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小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