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铜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市。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铜陵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史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县五松镇笠帽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水木清华”小区门口前路段时,与行人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程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王某因未做到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其他违法情形,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情节一般,并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王某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县五松镇笠帽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水木清华”小区门口前路段时,与行人程某甲(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铜陵县钟鸣镇狮峰村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程某甲经铜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铜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铜公交认字(2015)第004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程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车辆驾驶证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谅解书,证人程某乙、窦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报告书、铜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铜公交认字(2015)第004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翠凤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田 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