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谢某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广西贺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为了家庭和睦,同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叶 春人民陪审员  张海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