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谢某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广西贺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为了家庭和睦,同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叶 春人民陪审员 张海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