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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健辉申请执行罗朝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辉,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罗朝毅,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受理王健辉申请执行罗朝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朝毅有一辆小型汽车,车号为贵JK32**,本院决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朝毅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桂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