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赵某,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身份证号码×××6267。委托代理人李齐,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691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坤亮审 判 员 黄妍娃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