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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俊因与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袁俊。委托代理人:袁宜生,系上诉人袁俊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广场。法定代表人:徐平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蔚,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俊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宜生,被上诉人新余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俊以双方已经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俊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力钊审 判 员  赵素萍代理审判员  彭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