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徐桂合、王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徐桂合,王桂香,张伟祥,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35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士弘,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桂合被执行人:王桂香被执行人:张伟祥被执行人:张永祥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