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平陆县晋纲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文龙、张淑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陆县晋纲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宁文龙,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平陆县晋纲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忍刚,经理。被申请人:宁文龙,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申请人:张淑珍,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宁文龙妻子。申请人称,自2014年12月被申请人宁文龙、张淑珍陆续从其处借走承兑汇票28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归还部分本金,至今尚欠借款160万元未还。目前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平陆县金太阳商贸城内全友家私店内的财产及运城市禹都鑫源美饰城西的运城经济开发区文龙全友家私生活馆内的财产及其库房内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晋MG92**号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已被其他申请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淑珍位于平陆县金太阳商贸城内全友家私店内的财产。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宁文龙位于运城市禹都鑫源美饰城西的运城经济开发区文龙全友家私生活馆内的财产及其库房内的财产。三、冻结申请人平陆县晋纲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G92**号奔驰越野客车的车辆手续。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冻结。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妮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