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醒鹏与梁司、吴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醒鹏,梁司,吴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字印发份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黄醒鹏,居民。被执行人梁司,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尖山中心校教师。被执行人吴钦。申请执行人黄醒鹏与被执行人梁司、吴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司、吴钦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