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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市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市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代表人:黄康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良,董事长。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强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德仲字第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融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德执字第18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7749.00元,权利人至2015年9月尚未受偿8277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