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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延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庞延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27号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清艳,总经理。被申请人庞延慧,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延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延慧名下的徐工牌挖掘机X****C一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5万元。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工程机械两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庞延慧名下的徐工牌挖掘机X****C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赤峰艳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机械两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