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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松与王传荣、东阿军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松,王传荣,东阿军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武松。被告王传荣。被告东阿军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负责人刘景元,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221号。负责人王来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松诉被告王传荣、被告东阿军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