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利君、胡志忠、胡应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汉念。被执行人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丹。被执行人王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4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丹、王继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万元本金及本息。在执行过程中,���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丹、王继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未处置,但该房产已被眉山市东坡区经济侦查大队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4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 国 波执行员 刘 剑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