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叶荣某某民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叶某某,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刘某某,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某某民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