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霞与深圳米加亿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深圳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深圳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深圳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XXX的账户划扣人民币304400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执行款人民币300000元划入申请人肖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新沙支行XXX账户内,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划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账户内。本院认为,(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婧(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