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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曹乐乐,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聚鑫洪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