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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555号申请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委托代理人平四勇,如皋市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胥振华,如皋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龙松建,公司经理。联系。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皋国土资罚〔2015〕121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没有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4年11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邓园社区13组土地新建生活用房、仓库。截止2015年2月12日,经实地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4076.5平方米,建筑物7幢面积为1667平方米。对照城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076.5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4076.5平方米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12229.5元。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皋国土资罚〔2015〕1214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1项由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田 华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星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