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张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案的(2014)新牧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牧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