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张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案的(2014)新牧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牧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