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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树斌与李双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斌,李双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753号原告高树斌,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李双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斌诉被告李双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双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