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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明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154号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荣、邱小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明煌,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