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