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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铁瑜与杨德琛、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瑜,杨德琛,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瑜。被执行人杨德琛。被执行人杨波。本院在执行(2015)昌执字第282号,李铁瑜申请执行杨德琛、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