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铁瑜与杨德琛、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瑜,杨德琛,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瑜。被执行人杨德琛。被执行人杨波。本院在执行(2015)昌执字第282号,李铁瑜申请执行杨德琛、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