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2015甘民初字第3479号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03479号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媚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赟,系律师。被告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俊旭,系总经理。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9,284.83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在原告处提走服装辅料,被告未支付货款,至2013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对账出具企业往来询证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9,284.83元。此款经原告几次索款未果后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票、银行来帐业务回单、企业往来询证函,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服装辅料,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拖欠无理。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神华荣时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永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人民币159,28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0元,送达费5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连 英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