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少年天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青少年天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3222号原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289号。法定代表人丁秀国,总经理。被告北京青少年天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批发市场137室。法定代表人王其芳,董事长。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青少年天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缤索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