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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正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43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5年5月26日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罗XX到都江堰市X镇X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清水房,使用工具将该房墙体内的电线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2979元人民币。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XX到都江堰市X镇X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清水房,使用工具将该房墙体内的电线盗走。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1108元人民币。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罗XX到都江堰市X镇X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清水房,使用工具将该房墙体内的电线盗走,后被小区保安挡获。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1108元人民币。被告人罗XX2015年1月3日被挡获后,主动交代了2014年12月实施的两笔盗窃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罗XX在都江堰市X镇X小区盗窃电线被挡获,因罗XX吸食毒品严重成瘾,2015年1月4日被送往四川省成都戒毒康复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5月14日,罗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2014年12月实施的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XX2014年12月两次所盗电线销赃后分别获赃款400元、950元,2015年1月3日所盗电线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罗XX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罗XX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罗XX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三次盗窃他人房屋内电线价值总计519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X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2014年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被告人罗XX两次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135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XX所盗都江堰市X镇X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X楼X号电线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马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