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必田盗犯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刘必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必田,男。被执行人刘必田犯盗窃罪一案,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并处被执行人刘必田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必田未自觉履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必田外出不归无法查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