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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谌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谌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曲,广元市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以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谌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谌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审 判 长  母新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人民陪审员  庞利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