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良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良忠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83号罪犯胡良忠,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4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赔偿人民币32010.51元。其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良忠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内违规6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5.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8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良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良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