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760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珏颖、张家港市铭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珏颖,张家港市铭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76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珏颖,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铭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王珏颖,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珏颖、张家港市铭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珏颖确认截止2014年6月2日结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复利46803.8元及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46835‰计算的利息、复利。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王珏颖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珏颖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蓝湖湾3幢201室及152#地下汽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杨××)房屋的变价款在债权数额172.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张家港市铭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王珏颖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801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1元,由王珏颖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王珏颖提供抵押的房屋尚未处置掉。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259814.8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