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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兰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兰,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雷兰,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雷,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兰诉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兰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实收136元),由原告雷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