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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邹鹏杰与孙万国、曹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鹏杰,孙万国,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邹鹏杰。被执行人孙万国。被执行人曹建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0.00元、利息69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00元、保全费2170.00元,合计27472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