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露涵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王露涵,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黄艳玲(原告母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广场。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露涵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431号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露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屋产籍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743元、逾期利息、受理费120元及执行费93元,均未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