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毕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毕庶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邵天成,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广路、王琴,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被告毕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