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小兵、赵引红、侯珠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兵,赵引红,侯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45-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小兵,男。被申请人赵引红,女。被申请人侯珠田,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小兵135754.44元存款、对被申请人赵引红77000元存款、对被申请人侯珠田3805.75元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小兵***账户的存款97166.82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小兵***账户的存款38587.62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15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存款17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6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7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13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引红***账户的存款4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侯珠田***账户的存款3805.75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