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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兆珍、邹汝龙、邹汝亮与刘永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甲,邹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居民。申请执行人邹某甲,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邹某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邹某乙、邹某甲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其父母在2008年地震后靠政府救助自建4间砖瓦房,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其父母体弱多病,常年吃药,靠政府低保度日,在金融机构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无果,致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虽然户口在我院管辖区域内,但是其本人已在云南省打工15年之久,生产生活及财产收入均在云南省牟定县,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