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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田志卫与胡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卫,胡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田志卫。被告胡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卫与被告胡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