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新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805号原告:张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张新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张新负担。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