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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伟标与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标,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蒋坚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94号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标。委托代理人陈嵩、肖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岳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敏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标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申凯包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凯公司)、第三人蒋坚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请求;被告(反诉原告)申凯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黄伟标、申凯公司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伟标撤回本诉请求。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申凯公司撤回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此款已由黄伟标预交),由黄伟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此款已由申凯公司预交),由申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和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