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永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俊欠款10000元。被执行人王东于2015年10月28日缴纳案件款1000元,剩余案件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王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