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振明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振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龙岩市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22号。法定代表人黄炳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钦彬、郑燕燕,福建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明,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志鹏、赖丽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