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瑶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小伟与冯丙文、朱乃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伟,冯丙文,朱乃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石小伟,个体户。被告冯丙文,个体户。被告朱乃雨,个体户。原告石小伟诉被告冯丙文、朱乃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丙文、朱乃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二被告在泗洪县工业园区承揽附属工程,同年7月二被告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随后原告带领工人施工,工程在施工期间二被告也陆续支付部分工资款。涉案工程结束后,原被告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45700元,二被告以没有现金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该笔欠款于2013年底付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冯丙文未答辩。被告朱乃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二被告承建泗洪工业园区江苏巨展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腾宇铜业有限公司附属工程时,将工程交与原告施工,后双方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5700元,并于2013年8月21日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款145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457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承担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丙文、朱乃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小伟工资款14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被告冯丙文、朱乃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胡 坤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人民陪审员 张美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