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095号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百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795245-5。法定代表人李永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敦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320国道与广穹路交叉口物资调剂市场A1区2幢12号。法定代表人宋先念。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汉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蓝婷